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岷梅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4-25

案件名称

石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4)岷梅民初字第30号原告石某某,女,1985年4月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被告王某某,男,1983年4月5日出生,民族、籍贯、职业、住址同上。本院于2013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石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包喜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石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同意离婚;二、原、被告所生女儿王某甲由被告王某某抚养,抚养费由被告王某某自行承担;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石某某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确定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包喜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