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岳池民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粟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粟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岳池民初字第255号原告粟某,女,生于1973年12月15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廖杨,四川天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男,生于1971年12月22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粟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粟某于2013年12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粟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粟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粟某承担。审判员 袁树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邓 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