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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宽民初字第16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吉林省长城钢构型钢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太阳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长城钢构型钢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太阳城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宽民初字第1653号原告吉林省长城钢构型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青年路9551号。法定代表人多金兰,总经理。被告吉林太阳城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杭州路56号。法定代表人刘作斌,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长城钢构型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吉林太阳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了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长城钢构型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722元减半收取20361元由原告吉林省长城钢构型钢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负担。审判员  王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