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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肇宁法执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5-21

案件名称

广州市美丹钛白颜料有限公司与肇庆洁宁油墨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划扣)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美丹钛白颜料有限公司,肇庆洁宁油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肇宁法执字第40-1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美丹钛白颜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番禺大道北537号番禺节能科技园内番山创业中心1号楼3区705号之一。法定代表人:刘长青,经理。被执行人肇庆洁宁油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宁县石涧镇炒米咀。法定代表人:庾庆生,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宁县人民法院(2013)肇宁法民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30日向被执行人肇庆洁宁油墨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299984.51元及利息14073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393元、财产保全费2060元、申请执行费466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肇庆洁宁油墨有限公司开户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支行2017020619020153178账号的存款323187.51元至本院指定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火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