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119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程强诉季夫贵、宋明军、李景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强,季夫贵,宋明军,李景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1193-2号原告程强。被告季夫贵。被告宋明军。被告李景远。原告程强诉被告季夫贵、宋明军、李景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6日作出的(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119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该判决书判令驳回原告程强的诉讼请求,故继续冻结被告季夫贵、宋明军、李景远所有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对被告季夫贵、宋明军、李景远所有的银行存款30万元的冻结或价值相当的财产的查封依法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8条、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季夫贵、宋明军、李景远所有的银行存款30万元的冻结或价值相当的财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马元林审判员  邵照学审判员  吴贯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成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