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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涪民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唐正贵与张强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正贵,张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涪民保字第55号原告:唐正贵,男,汉族,生于1964年5月4日,绵阳市三台县人,高中文化,住绵阳市涪城区。被告:张强,男,汉族,生于1977年8月15日,绵阳市游仙区人,初中文化,住绵阳市游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1)涪民初字第698-1号财产保全裁定,以13000元为限查封了被告张强所有的车牌号为川*******拖拉机一辆,并查封了原告唐正贵所有的位于绵阳市涪城区南山路*号(绵权私字第*****号)房屋一套。现因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原告申请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以13000元为限解除对被告张强所有的车牌号为川*******拖拉机一辆的查封;二、解除对原告唐正贵所有的位于绵阳市涪城区南山路*号(绵权私字第*****号)房屋一套的查封。审判员  顾云川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唐桌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