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镇民重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梁艳秋与白城市奥斯特制衣有限公司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重审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艳秋,白城市奥斯特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3)镇民重字第17号原告梁艳秋,女。委托代理人苏礼,镇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白城市奥斯特制衣有限公司(下称白城市制衣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9613601-X法定代表人张百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文祥,该公司职员。原告梁艳秋与被告白城市奥斯特制衣有限公司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12年8月8日起诉至我院,2013年4月10日我院作出(2012)镇民一初字第371号民事判决,被告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7月15日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白民一终字第307号民事裁定,撤销(2012)镇民一初字第371号民事判决,发回我院重审。我院于10月18日受理此案,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艳秋与委托代理人苏礼、被告委托代理人冯文祥到庭参��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梁艳秋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艳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5.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 王 刚审判员 : 陆 彬审判员 : 莫 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晓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