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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沧刑执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高双川减刑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双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沧刑执字第36号罪犯高双川,男,199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盐山县人,现在河北省沧南监狱服刑。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6日作出(2010)盐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双川犯抢劫罪、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至2015年1月5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南监狱于2013年12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南监狱提出,罪犯高双川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自服刑以来,共获得表扬奖励6次,建议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高双川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该犯2011年5月28日、9月28日,2012年1月16日、5月18日、12月30日,2013年6月30日,共获表扬奖励6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干警证明人杨金华、宋广东,罪犯证明人霍玉东、王永利的证明材料,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评议表和罪犯减刑审核表及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附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高双川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应予减刑。依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双川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4年1月5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俊通审判员  苗萍萍审判员  于振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文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