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庆法执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张世国与胡建羲、胡洪星、段连祥、胡林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世国,胡建羲,胡洪星,段连祥,胡林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庆法执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张世国,男,197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执行人胡建羲,男,1977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执行人胡洪星,男,197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执行人段连祥,男,196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执行人胡林峰,男,196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本院作出的(2012)庆民初字第11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四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胡洪星账户存款7039元至庆云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振亭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劲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