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中民三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与新乡平原晚报社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4)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新乡平原晚报社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中民三初字第65号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南侧商业中心昆泰国际大厦712B室。负责人吕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富超,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法务主管。被告新乡平原晚报社,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平原路东段441号3号楼。法定代表人王华林,该报社总编辑。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景公司)诉被告新乡平原晚报社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全景公司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全景公司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刘志飞审判员 翟 晓审判员 马兵务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翠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