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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静民二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马满富与静宁县超繁绿野养殖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满富,静宁县超繁绿野养殖专业合作社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静民二初字第32号原告马满富,男,农民。被告静宁县超繁绿野养殖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受超繁,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满富与被告静宁县超繁绿野养殖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满富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申请免交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马满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满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74元,减半收取3837元,由原告马满富负担,予以免交。审判员  赵永灵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姚天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