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仙民初字第9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金美和与戴卫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台仙民初字第904号原告:金某。委托代理人:李晓辉。被告:戴某。原告金某与被告戴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金某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国斌适应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晓辉、被告戴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某起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经人介绍认识,于1997年1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7年8月21日生育女儿戴某娇。原、被告因性格不合,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00年被告在江西省因诈骗罪被,2002年被判处无期徒刑,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被告服刑期间,原、被告只通过几次电话,无其他往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综上所述,原、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被判处无期徒刑,长期在监狱服刑,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戴某娇由原告抚养至成年;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戴某答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在被告服刑期间,在2006年之前被告还到监狱探视被告,等了被告这么长多年了都没有要求离婚,现在提出离婚,被告没有思想准备,而且女儿这么大了。如果没有感情,她不会等被告这么久。如果离婚,被告坚决要求女儿由被告抚养。在被告服刑期间,原告在横溪镇坎头村建造了一间六层楼屋,如果离婚,被告要求将这间屋归女儿所有。被告还有三年刑期,且表现好很快被假释了。被告不同意离婚。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金某与被告戴某于1996年经人介绍认识,于1997年1月28日仙居县横溪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结婚登记时被告的姓名是戴卫农),婚后夫妻感情一般。1997年8月21日生育女儿戴某娇,现在浙江省缙云县读高中。2000年被告戴某在江西省因诈骗罪被,2001年被告被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此后一直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2006年之前原告曾多次去监狱探监,2006年后没有去探监了。原告为此向本院起诉,提出上述诉讼请求。原、被告的女儿戴某娇以书面形式向本院表示,如法院判决金某与戴某离婚,她要求与母亲金某一起生活,由金某抚养。上述事实,有原告金某提交的原、被告的结婚证,原、被告女儿戴某娇的书面意见,以及原、被告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金某与被告戴某虽自愿登记结婚,婚后生有女儿,但婚后从2000年起被告因犯罪被监禁直至被判处无期徒刑,长期在监狱服刑,夫妻各自生活,现原告坚持要求离婚,可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所谓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的观点,本院不予采纳。原、被告的女儿已读高中,有明确表示要求与母亲金某一起生活,由金某抚养,本院尊重其本人意愿;因此原、被告离婚后,戴某娇由原告金某抚养教育至成年。被告所谓的在其服刑期间,原告在横溪镇坎头村建造了一间六层楼屋、并要求将该屋归女儿所有,目前缺少证据。被告如有证据,可以另行处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金某与被告戴某离婚。二、婚生女儿戴某娇由原告金某抚养教育至成年。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金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审 判 员 吴国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赵梦影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