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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霞执行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令娴与被执行人缪希明、吴小玲附带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令娴,缪希明,吴小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霞执行字第10-2号申请执行人陈令娴。被执行人缪希明。被执行人吴小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霞民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吴小玲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支行存款至霞浦县人民法院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县支行帐户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应豪审判员  俞彦科审判员  陈 霖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章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