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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云郁法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陈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郁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云郁法刑初字第15号公诉机关郁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广东省郁南县人。因本案,于2013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郁南县看守所。郁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郁检公诉刑诉[2013]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郁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子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郭某某(15岁)、贾某(13岁)窜到郁南县都城镇连福二路二巷29号,由郭某某、贾某二人负责看风,被告人陈某某用螺丝刀撬门入室,将屋内五捆电线盗走。当被告人陈某某等人将电线运到都城镇府前巷意图销赃时,被巡逻的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起回全部赃物。经鉴定,被盗的电线评估价值为人民币2121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理报警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户口簿复印件、常住人口信息查询、现场勘查笔录、照片、鉴定意见、被害人冼某某的陈述、同案人郭某某、贾某的证言、证人韩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陈某某入户盗窃、盗窃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鉴于被告人陈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8月15日起至2014年1月1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文寿审 判 员  黄绍红人民陪审员  苏 慧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耿照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