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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陆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9-04-03

案件名称

王克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陆良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王克祥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全文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陆刑初字第13号公诉机关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克祥,男,汉族,1983年1月3日出生于云南省陆良县,小学文化,农民,住陆良县。因本案于2013年10月12日由陆良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以陆检刑诉字(2013)2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克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静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克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克祥于2012年10月的一天12时许,在陆良县上,以人民币3680元的价格收购周某被盗的“豪诺”牌正三轮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9216元。该车已追退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克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王克祥的供述,被害人周某的陈述,证人许某的陈述,被盗抢汽车信息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及通知书,物证照片,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克祥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克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克祥归案后及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克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朱自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飞博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