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濮民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任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濮民初字第78号原告马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宋向阳,濮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3年12月30日以被告任某某不同意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一种自由处分行为,且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彦兵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