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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濮民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任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濮民初字第78号原告马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宋向阳,濮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3年12月30日以被告任某某不同意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一种自由处分行为,且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彦兵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