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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钟祥郢民一初字第001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4-25

案件名称

幸某与郑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幸某,郑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钟祥郢民一初字第00181号原告幸某委托代理人刘红梅,湖北祥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芳梅,湖北祥鑫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某委托代理人李成群,湖北飞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幸某诉被告郑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幸某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幸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幸某负担。审 判 长  陈立华代理审判员  龚 华人民陪审员  徐 兵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党 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