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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韩民初字第012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郭长根与李仲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长根,李仲文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韩民初字第01251号原告郭长根,男,生于1946年4月28日,汉族,小学文化。委托代理人石英杰,陕西行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李仲文,男,生于1952年11月5日,汉族,小学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长根诉被告李仲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郭长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长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长根负担。审 判 长  高旺纯代理审判员  薛建梅代理审判员  王 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 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