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汕中法知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原告广东雪洁日化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三笑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雪洁日化用品有限公司,广东三笑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汕中法知民初字第24号原告:广东雪洁日化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志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家睦,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星阳,该司职员。被告:广东三笑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文清。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雪洁日化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三笑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雪洁日化用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东三笑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广东雪洁日化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黄学勇审判员  陈广怀审判员  林思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坚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