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昆民初字第49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昆山市易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联升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市易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联升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昆民初字第4921号原告昆山市易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同丰西路256号。法定代表人孟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苏军、王泓懿,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泓懿,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联升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曹秀英,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市易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联升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我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审理中,因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市易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56元,减半收取计1978元,由原告昆山市易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