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乾法执字第004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薛团结��刘振华等建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乾法执字第00482号申请执行人薛团结,男。被执行人刘振华,男。被执行人李桂霞,女。申请人薛团结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由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3)乾民初字第014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两被执行人刘振华、李桂霞偿还现金5915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诉讼费50元及执行费50元,本院审查后予以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执行,被执行人刘振华、李桂霞于2013年12月30日把案件款、本案诉讼费、本案执行费共计6215元交来本院,申请人薛团结已领取,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2013)乾民初字第014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战民代理审判员 史志强代理审判员 张利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葛小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