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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广利州民初字第22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原告(反诉被告)宁建华诉与被告(反诉原告)姜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建华,姜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广利州民初字第2204号原告(反诉被告)宁建华,男,汉族,生于1965年11月7日。委托代理人张旭,四川天称律师事务律师被告(反诉被告)姜华,女,汉族,生于1969年8月25日。委托代理人薛远君,男,汉族,生于1975年9月7日。原告(反诉被告)宁建华诉与被告(反诉原告)姜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18日受理后,被告(反诉原告)姜华依法提出反诉,本案由审判员邓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张旭、被告(反诉原告)姜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反诉被告)诉称,2010年5月20日,被告因急需资金在原告处借款12.5万元,约定2010年10月19日还清,并出具借据。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起诉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2.5万元及资金利息。被告(反诉原告)答辩并反诉称,2011年2月26日,被反诉人资金紧张,与第三人周凤共同在反诉人处借款12.9万元,并承诺以青川孔溪土地整理A标项目部截止2011年2月26日后青川国土局拨付给该标段项目账户,第一时间还给姜华,到账一周内归还,逾期承担5万元违约金。但被反诉人拖欠至今,故反诉要求被反诉人立即归还反诉人借款12.9万元及违约金5万元。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反诉,是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出的具有对抗性的独立反诉请求,反诉需具备(1)反诉须在本诉进行中提起;(2)反诉只能是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3)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4)反诉与本诉能够适用同一诉讼程序。本案中,因原告(反诉被告)诉请被告(反诉原告)偿还借款12.5万元,而被告(反诉原告)反诉要求原告(反诉被告)偿还原告(反诉被告)与周凤共同在被告(反诉原告)处的另一笔借款12.9万元,该反诉涉及案外人,且与本案本诉不属于同一诉讼,故被告(反诉原告)的反诉本院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之规定,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姜华的反诉。本案反诉费1940.00月,由被告(反诉原告)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 邓 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亚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