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靖生民初字第00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靖生民初字第0008号原告刘某甲,女。被告刘某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刘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吉国庆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 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