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襄民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襄城县贝佳食品有限公司与襄城县三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襄城县贝佳食品有限公司,襄城县三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襄民初字第55号原告:襄城县贝佳食品有限公司,地址:襄城县。法定代表人:张佳,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建中。被告:襄城县三高,地址:襄城县城关镇西环路路南。法定代表人:刘汉学,职务: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襄城县贝佳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襄城县三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襄城县贝佳食品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襄城县贝佳食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襄城县贝佳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440元,由原告襄城县贝佳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丁慧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白晓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