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汝行初字第31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曹铝娃不服汝州市人民政府为第三人李东峰颁发林权证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铝娃,汝州市人民政府,李东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汝行初字第319-1号原告曹铝娃,男,汉族,1950年4月24日生,住汝州市。委托代理人刘小飞,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延辉,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汝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汝州市丹阳中路72号。法定代表人万英,任市长。委托代理人王贤红,汝州市林业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郭晓恒,河南神鹰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李东峰,男,197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原告曹铝娃不服被告汝州市人民政府为第三人李东峰颁发林权证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经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曾中止审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铝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曹铝娃承担。审判长  牛莉娜审判员  张海民审判员  王朝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源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