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乐减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何是桦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乐减字第30号罪犯何是桦,男,198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旺苍县,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乐山监狱服刑。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24日作出(2005)旺苍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是桦犯抢劫、盗窃、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中,曾分别于2008年5月6日、2009年10月12日、2012年1月18日共减刑四年四个月。刑期至2015年7月15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乐山监狱于2013年12月2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裁决前实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乐山监狱提出,罪犯何是桦在服刑中,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罪犯考核奖罚实施办法》获标准考核分163分。经审理查明,罪犯何是桦在服刑中,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三课”学习认真,考试成绩优秀,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以上改造表现,有执行机关呈报的该犯有悔改的书面证明材料,罪犯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何是桦,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是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04年11月16日至2014年1月15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伟勋审 判 员 伍 健代理审判员 陈 兵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