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刘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平刑初字第20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1968年5月1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初中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2月23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平检刑诉(2014)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12月2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杉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9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牌号为黑AEY9**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在哈尔滨市平房区集智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保国派出所门前处,与前方于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黑A34**警的途安牌小型轿车追尾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酒后驾驶,被民警带回接受调查。经鉴定,刘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59.72mg/100ml,属醉酒驾驶。被告人刘某某于案发当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平房区抓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犯有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9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同事家饮酒后驾驶牌号为黑AEY9**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集智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平房区保国派出所门前处,与前方哈尔滨市平房区巡逻辅警大队辅警于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黑A34**警的途安牌小型轿车追尾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酒后驾驶,被民警带回接受调查。经鉴定,刘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59.72mg/100ml,属醉酒驾驶。被告人刘某某于案发当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平房区抓获。民事赔偿部分双方已自愿达成协议,被告人刘某某赔偿受害方车辆维修费及医药费共人民币3.4万元。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被告人刘某某于2013年12月9日因涉嫌醉酒后驾车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2、被告人刘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案发时刘某某系成年人,负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刘某某曾因打架斗殴于1987年被劳动教养;3、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案发时刘某某驾驶的黑AEY9**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事故现场的基本情况,肇事车辆黑AEY9**号、黑A34**警均在现场,肇事车辆驾驶人刘某某在事故现场;5、哈尔滨市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书:刘某某血液检测酒精含量259.72mg/100ml;6、和解协议书:刘某某赔偿受害方车辆维修费及医药费共计3.4万元;7、证人于某某的证言:其系哈尔滨市平房区巡逻辅警大队辅警,2013年12月9日其驾驶黑A34**警途安牌小型轿车在集智街道路右侧保国派出所门前被一台面包车追尾,其在与面包车司机对话时感觉对方饮酒了,就报警了;8、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2013年12月9日20时30分许,其在同事家喝酒后驾驶自己的黑AEY9**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在哈尔滨市平房区集智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保国派出所门前处,为躲避前方的卡车,与一台警车发生追尾,其便在现场等警察来将其带回公安机关。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且发生了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了事故受害方的全部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23起至2014年2月22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此款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张立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艳玲附相关法律规定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