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民二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崔某某与王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王某某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民二初字第36号原告崔某某,男,汉族,1970年1月4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区。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79年10月7日出生,住郑州市惠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建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董 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