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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执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张秋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秋香,周文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长执字第43-2号申请执行人张秋香。被执行人周文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长县民初字第19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周文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1年1月1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张秋香借款2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申请执行费100元。但被执行人周文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文强的生产留地补偿款收入是以周炼(身份证号码:430121198807267915)的名义存在中信银行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文强以周炼(身份证号码:430121198807267915)的名义存在中信银行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的银行存款25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应得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梁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许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