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敦执字第77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敦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艳东等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敦执字第770号申请执行人敦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高广岌,主任。被执行人张艳东,男。被执行人高贵义,男。被执行人刘力实,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敦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艳东、高贵义、刘力实(2012)敦民初字第2479号民事调解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延华、杜远东、李树华、单发、显明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敦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案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诉讼费1063.5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敦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递交撤消执行申请书,撤消对(2012)敦民初字第24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执行费816元由被执行人刘力实负担,本案处理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敦民初字第24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武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立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