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民一初字第0059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5-25
案件名称
刘文付与李宝泉排除妨害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付,李宝泉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00593号原告刘文付,男,汉族,现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被告李宝泉,男,汉族,住葫芦岛市龙港区原告刘文付诉被告李宝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刘文付于2013年12月3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刘文付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对其撤诉的申请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00元,减半收取112.50元,邮寄费40.00元,合计152.50元由原告刘文付承担。审 判 长 王 丹人民陪审员 冯妍妍人民陪审员 李 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牛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