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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港民初字第004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茆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茆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港民初字第0043号原告茆某,无固定职业。被告王某,无固定职业,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原告茆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宋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韦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