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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中民终字第0137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张兴茂与高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张兴茂;高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中民终字第013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兴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波。委托代理人罗会民,陕西金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峰。上诉人张兴茂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3)咸秦民初字第012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中,上诉人张兴茂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兴茂申请撤回上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兴茂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张兴茂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军伟审判员  张作儒审判员  赵建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