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二中民二诉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天津和盛祥典当有限公司与天津中天锦绣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天津中天锦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谢学农企业借贷纠纷诉讼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天津和盛祥典当有限公司,天津中天锦绣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天津中天锦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谢学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民二诉保字第1号原告天津和盛祥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永安道9号。法定代表人陶嘉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胜,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曲骥原,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中天锦绣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东环路1-2-3号。法定代表人谢学农,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天津中天锦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世纪花园16号楼6门。法定代表人谢学农,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谢学农,男,汉族,1957年9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和盛祥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中天锦绣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天津中天锦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谢学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诸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2091333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和盛祥典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天津中天锦绣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天津中天锦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谢学农���行存款人民币2091333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金清审 判 员 郭胜明代理审判员 杨学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靳一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