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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察后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冯姝与陈果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姝,陈果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察后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冯姝,女,汉族,1973年7月13日出生,大学文化,干部,现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察右后旗。被执行人陈果荣,女,汉族,1966年3月24日出生,大学文化,教师,现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察右后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2013)察后商初字第17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果荣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果荣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陈果荣的工资由察右后旗白音察干镇第一小学发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从2014年1月起每月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陈果荣工资收入5000元,直至扣到189675元(包括标的款185000元和诉讼费2000元及申请费276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生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