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涪法民初字第0537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张建强与重庆市大爱建材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强,重庆市大爱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法民初字第05374号原告张建强,男,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重庆市大爱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江北办事处办公楼三楼。法定代表人吕剑,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强与被告重庆市大爱建材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强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双方在诉讼期间达成和解协议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建强��担。审判员 覃仁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潘呈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