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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执恢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裴布占与高素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布占,高素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丰执恢字第24号申请人裴布占,农民。被执行人高素静,农民。本院在执行裴布占诉高素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经强制执行,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04)丰民初字第281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敏审判员  王荣禄审判员  郭双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贻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