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执恢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裴布占与高素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布占,高素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丰执恢字第24号申请人裴布占,农民。被执行人高素静,农民。本院在执行裴布占诉高素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经强制执行,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04)丰民初字第281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敏审判员 王荣禄审判员 郭双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贻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