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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虞民初字第14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朱崇江与朱申民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虞民初字第1481号原告朱崇江,男,1945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法成,虞城县司法局黄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申民,男,196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起升,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崇江与被告朱申民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崇江于2013年12月30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崇江以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崇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朱崇江负担。审 判 长  洪献升审 判 员  陈海彦代理审判员  杨海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袁冬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