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象执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诸葛景山与莫富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象执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诸葛景山。被执行人莫富有。本院作出的(2013)象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莫富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莫富有所有的存款人民币65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陈一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吕瑞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