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唐民初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原告张天坤、张红强、张庆合诉被告于振京、王甫敏、吴新朝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天坤,张红强,张庆合,于振京,王甫敏,吴新朝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唐民初字第409号原告张天坤,男,1961年9月21日生,汉族,住唐县。原告张红强,男,1970年7月20日生,汉族,住唐县。原告张庆合,男,1964年9月28日生,汉族,住唐县。被告于振京,男,1979年9月11日生,汉族,住唐县。委托代理人朱敏,河北轩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甫敏,男,1972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唐县。被告吴新朝,男,1976年8月24日生,汉族,住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天坤、张红强、张庆合诉被告于振京、王甫敏、吴新朝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天坤、张红强、张庆合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天坤、张红强、张庆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天坤、张红强、张庆合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于月来审判员 张文良陪审员 卜世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史二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