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望执字第19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蔡伟杰与被执行人肖庆(2010)望执字第191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伟杰,肖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望执字第191-2号申请执行人蔡伟杰。被执行人肖庆。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0)望民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于2010年4月23日向被执行人肖庆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三日内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肖庆至今仍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肖庆银行存款9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贺靖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侯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