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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民初字第14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万祖其与万正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祖其,万正新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民初字第1421号原告万祖其被告万正新本院在审理原告万祖其与被告万正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万祖其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祖其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愿,又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祖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万祖其负担。审 判 长  周小娇审 判 员  刘 辉人民陪审员  陆惠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高 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