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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定民初字第10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吕洪文与吕洪卫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定民初字第1075号原告(反诉被告)吕洪文,农民。委托代理人赵建忠,特别授权。被告(反诉原告)吕洪卫,农民。委托代理人田宝镇,特别授权。原告(反诉被告)吕洪文与被告(反诉原告)吕洪卫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苗东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吕洪文及委托代理人赵建忠,被告(反诉原告)吕洪卫及委托代理人田宝镇均到庭参加诉讼。后因案情复杂,依法组成合议庭,原告(反诉被告)委托代理人赵建忠及被告(反诉原告)田宝镇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洪文诉称:2013年3月10日下午约4点,村干部吕令礼到南地找原告上了村民吕恒士家办理丧事的有关事宜,被告骑老年乐三轮车过了,原被告没有上两句话(被告当村干部修路破坏了原告房子地基及进水等产生纠纷),被告动手将原告殴打致伤,后被他人拉开并送到定陶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0天,出院后,经公安两次法医鉴定为轻微伤,经调解被告不予赔偿,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护理等费用9133.77元。被告吕洪卫辩称,原告的伤不是被告殴打所致,原告的损失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针对本案提起反诉。被告(反诉原告)反诉称,2013年3月10日下午4时许,反诉人在回家途中,在村西南地路边遇见被反诉人,被反诉人以修村公路时侵犯自己的利益为由,对反诉人殴打,用木棍打在反诉人头部,脸部被咬伤,反诉人回家后,被反诉人手持铁锨追到反诉人加重,用铁锨木柄打在反诉人右手和左腿部,造成反诉人身体受伤,后120把反诉人送往定陶县人民医院治疗,后项被反诉人要求赔偿,诉至法院要求被反诉人赔偿损失9000元。原告(反诉被告)辩称,在反诉人殴打被反诉人时,被反诉人根本没有还手,况且反诉人的哥哥也在现场,以及村干部吕令礼也在现场,因此,被反诉人完全不存在殴打反诉人的行为和实施,反诉人的反诉理由和事实均不能成立。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0日下午4时许,在仿山镇王良庄行政村后庄村西南地原被告因琐事发生矛盾,双方发生厮打,原告吕洪卫与被告吕洪卫不同程度受伤。原告吕洪文在定陶县人民医院治疗11天,住院花费5696.77元,门诊花费1400.2元。被告吕洪卫在定陶县人民医院治疗4天,住院花费2675.57元,救护车费70元。经定陶县公安局处理,吕洪文因伤检花费照片费80元,鉴定费400元,对吕洪文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对吕洪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一千元的处罚。庭审中,原告吕洪文变更诉请为9803.97元。另查明,2012年农、林、牧、渔业同行业年收入为32869元。本院认为,原告吕洪文与被告吕洪卫为同村村民,双方当事人发生矛盾,作为现任的村干部和曾经的村干部,双方应当心平气和的进行协商处理解决纠纷,以作为村民表率,但原被告采取了极不理智的方式处理,相互殴打,导致双方当事人不同程度受伤。吕洪文因受伤导致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鉴费应由吕洪卫承担,吕洪文年龄已超过60岁,对吕洪文要求吕洪卫赔偿误工费的诉请不予支持,吕洪文要求吕洪卫赔偿交通费的诉请,应予以支持,交通费以400元为宜。吕洪卫应受伤导致的住院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应由吕洪文承担,交通费以200元为宜。原、被告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山东省公务员出差补助标准省内30元每天。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因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吕洪卫赔偿原告吕洪文医疗费7096.97元(5696.77+1400.2)、护理费995.5(90.5元×11天)、住院伙食补助费330元(30元×11天)、交通费400元、伤检费480元(80+400),共计9302.47元;二、反诉被告吕洪文赔偿反诉原告吕洪卫住院治疗费2745.57元(2675.57+70)、误工费362元(90.5元×4天)、护理费362元(90.5元×4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20元(30元×4天)、交通费200元,共计3789.57元;三、驳回原告吕洪文、被告吕洪卫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反诉原告吕洪卫、反诉被告吕洪文的其他诉讼请求;五、上述判决一、二项折抵后,被告吕洪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吕洪文支付5512.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吕洪卫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反诉被告吕洪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光远审判员  苗东升审判员  徐 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练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