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崇民初字第14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1-30
案件名称
俞剑与金叶,刘亚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剑,金叶,刘亚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崇民初字第1418号原告俞剑,男。委托代理人吕银良。被告金叶,女。委托代理人陆燕萍。被告刘亚斌,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俞剑与被告金叶、刘亚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俞剑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俞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剑撤回起诉。诉讼费4900元由俞剑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殷天华代理审判员 马 磊人民陪审员 胡敏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