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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崇民初字第14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1-30

案件名称

俞剑与金叶,刘亚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剑,金叶,刘亚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崇民初字第1418号原告俞剑,男。委托代理人吕银良。被告金叶,女。委托代理人陆燕萍。被告刘亚斌,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俞剑与被告金叶、刘亚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俞剑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俞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剑撤回起诉。诉讼费4900元由俞剑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殷天华代理审判员  马 磊人民陪审员  胡敏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