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东民初字第21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化常与被告李卫、盖汉峰、万国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化常,李卫,盖汉峰,万国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2142号原告张化常,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县。被告李卫,男,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被告盖汉峰,男,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被告万国峰,男,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化常与被告李卫、盖汉峰、万国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化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34元,减半收取181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申国锋人民陪审员  宋玉水人民陪审员  鄂义国二○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邵长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