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灵民一初字第19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建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灵民一初字第1952号原告建某某,男,1976年1月24日生。被告董某某,女,1977年11月26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建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建某某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建某某负担。审判员 任晓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东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