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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灵民一初字第19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建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灵民一初字第1952号原告建某某,男,1976年1月24日生。被告董某某,女,1977年11月26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建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建某某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建某某负担。审判员  任晓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东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