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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灌商初字第120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陆荣友与荣根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荣友,荣根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灌商初字第1206-2号原告陆荣友,男,汉族,1970年4月16日出生,居民。委托代理人潘志兵,灌云县侍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荣根余,男,汉族,1970年8月12日出生,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陆荣友诉被告荣根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陆荣友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荣根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陆荣友对被告荣根余申请撤诉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荣友撤回对被告荣根余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保全费300元,共计4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冯继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龚成霞法律条文附录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