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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州民申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余明祥、向玉莲与彭月莲相邻通行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余明祥,向玉莲,彭月莲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州民申字第4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余明祥。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向玉莲。委托代理人:高永清,武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彭月莲。委托代理人:陈永庆,湖南共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余明祥、向玉莲因与被申请人彭月莲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1)州民一终字第2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余明祥、向玉莲认为本案二审判决并无不当,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余明祥、向玉莲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余明祥、向玉莲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余 霞代理审判员  彭继武代理审判员  卓凤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红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