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历城民初字第328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杨新平与山东大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新平,山东大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冯钦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历城民初字第3285-3号原告杨新平,男,生于1960年3月21日,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山东大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被告冯钦柱,男,生于1945年8月14日,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新平与被告山东大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冯钦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7日以案情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新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新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6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桂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