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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鹿民一初字第0197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魏某甲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甲,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条

全文

河北省鹿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鹿民一初字第01970号原告魏某甲,女,1982年生,汉族,住鹿泉市寺。被告张某,男,1984年生,汉族,住鹿泉市。原告魏某甲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封春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求:1、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魏某乙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负担抚养费500元,至独立生活止。3、婚后共同债务50000元由原、被告均担。4、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不同意儿子随原告生活。经审理查明,2003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2004年农历3月19日举行仪式,于2006年7月20日登记结婚,被告入赘到原告家生活,2005年1月15日生一男孩取名魏某乙,婚后双方为生活琐事曾发生矛盾。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生活至今已近10年,生活中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双方应互谅互让维护家庭和睦。因被告不同意离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魏某甲与被告张某离婚。本案诉讼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封春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海雷 关注公众号“”